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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转自:晋州普法
基本事实
张三是A公司员工,任职业务经理。
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,张三连续休息5个月的病假。
2021年1月26日,张三向A公司医院诊断证明,诊断证明显示:诊断结节性甲状腺肿、淋巴结肿大,建议休息、清淡饮食、调节情绪、不适随诊。张三据此向A公司继续请病假1个月。
2021年2月3日,A公司向张三出具《催促返岗通知书》,告知张三:1.2021年1月26日的病假不予批准,缺勤日期将按照旷工处理;2.务必于2021年2月4日返岗工作,否则公司将有权依据制度规定处理,直至解除劳动合同。
当日,因张三提供的诊断证明未写明休息的时长,A公司与张三微信沟通,要求其重新开具诊断证明,张三回复A公司称“假条原件我寄回去了,真伪你们可以去核实,如果造假你可以告我,公司不认可只是公司单方不认可,暂时因身体原因无法返岗,如果公司不批,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要按单方解除合同处理……”。
2021年2月19日,A公司再次向张三出具《催促返岗通知书》,告知张三:1.其务必于2021年2月20日返岗上班,同时,其已因旷工行为受到警告,仍继续旷工,鉴于此公司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;2.如张三仍未报到,A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
此外,双方的《劳动合同书》第八节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,第二十六条第(八)项规定,张三(乙方)在与A公司(甲方)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月累计旷工3天(含3天)以上,或者因旷工收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的,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,营私